某承包商承接了一项综合楼建设任务,该项目是该地区的标志性建筑物。整个建筑为箱形基础,主体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3层,地上28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加强了对整个质量的控制。在第6层楼板钢筋隐蔽工程验收时发现问题,施工单位非常重视,及时进行了返工处理。在第12层混凝土部分试块检测时发现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但实体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强度达到了要求。施工单位严格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使得该工程顺利完工,达到验收条件,项目业主组织了验收。
问题:
1.在建筑安装过程质量控制的内容包括哪些?
2.说出在第6层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控制要点。
3.如果第12层实体混凝土经检测达不到要求,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4.该项目达到什么条件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对建筑安装过程实行全面质量控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对影响项目实施质量的人、材料、机械、环境和方法等因素应当实施全面控制。
2)建筑安装过程质量控制的重点是,通过培训和监控以及质量文化的培育,纠正员工一切不良操作行为,养成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程序进行规范运作的意识和习惯。
3)根据对过程的具体分析,按照有效和高效的原则,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点,进行测量和试验,为便于监督,采用设置见证点和停工待检点的办法;见证点和停工待检点验证放行,应执行相应的程序和授权规定。
4)由于工序接口多,各管理层应关注其管理范围内的各界面的控制,明确规定各过程的质量责任范围,清晰界定界面及其交接验收准则,并加强各界面的沟通协调。
2.隐蔽工程应加强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定并严格执行验收程序,未经授权人员批准,一律不得覆盖进入下一道工序。
3.按照不合格控制要求进行。1)施工单位及时向项目业主(监理)报告,严禁隐瞒。2)对于出现的不合格问题,严格执行不合格处理程序。
4.该项目作为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均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设计能力,经建设单位甲同意,乙分别与建筑设计院丙和建筑工程公司丁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例中,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妥当?为什么?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合同有效性的判定。
(1)甲与乙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2)乙与丙签订的分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与丙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含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乙将由自己总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乙与丁之间的施工分包合同无效。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妥。
理由:甲与丙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丙建筑设计院之间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为:
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乙和丙应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某市政府采用通用技术建设一体育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在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向A、B、C、D、E、F、G七家投标申请人发出了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要求各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
2009年2月12日,招标人向七家投标申请人发售了招标文件,并在同一张表格上进行了投标登记和招标文件领取签收。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27日10时;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工期不得长于18个月。
七家投标申请人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
F投标人在2月27日上午11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其全部投标文件,招标人没收了其投标保证金。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评标工作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30d。G投标人拒绝延长,招标人退回其投标文件,但没收了其投标保证金。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期承诺汇总见表3-31,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全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问题
1.指出上述招标活动和招标文件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招标人没收F和G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合适?说明理由。
3.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4.招标人应选择哪家投标人作为中标人(要求列出计算分析过程)?签订的合同价应为多少万元?
1.上述招标活动和招标文件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各投标人在同一张表格上进行投标等级和招标文件领取签收不妥。
理由:违反了"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的规定(或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名称和数量有保密的义务)。
(2)把"2月27日10时作为投标截止时间"不妥。
理由:因自发售招标文件开始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招标人没收F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合适。
理由: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招标人没收G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合适。
理由: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延长投标有效期时,如投标人拒绝延长,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恰当。
理由: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本案例中的项目是采用通用技术建设一体育场的项目,因此恰当。
4.A投标人:承诺工期=(4+10+6)个月=20个月;报价=(4200+10000+8000)万元=22200万元。
因自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该投标文件属于重大偏差,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废标。
B投标人:承诺工期=(3.5+9.5+5.5-1)个月=17.5个月;报价=(3900+10800+9600)万元=24300万元。
C投标人:承诺工期=(3+10+5-1)个月=17个月;报价=(4000+11000+10000)万元=25000万元。
D投标人:承诺工期=(3+10+5-2)个月=16个月;报价=(4600+10600+10000)万元=25200万元。
E投标人:承诺工期=(3.5+9.5+6-3)个月=16个月;报价=(3800+8000+8000)万元=19800万元。
B、C、D、E投标人的承诺工期均满足要求,招标人应选择E投标人作为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价应为19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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